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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

地区:北京
类型:行业协会  
级别:国家级机构 
电话:010-59795833
网址:http://www.cfaa.cn/
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C座1402室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详细介绍:

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ood Additives and Ingredien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FA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以及设备制造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为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服务为宗旨,以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为目的。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委托搞好行业管理,反映行业情况与意见,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行业服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推动行业生产、流通、应用、管理、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及国际交流的扩大,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为促进行业稳定、健康地发展,保障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方针,结合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的特点,调查、研究行业的重大课题,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二)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和计划,对新办重点企业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和调研、论证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决策建议;

(三)做好行业信息交流工作,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依照有关规定办好会刊等相关刊物。除搞好行业内部的信息交流外,还要强化国际交流和相关行业、特别是与应用企业之间的广泛交流,促进行业的发展,经政府部门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

(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进行监督,参与本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制定与修订工作;

(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开展质量管理、监督工作,配合有关执法部门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扩大优质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宣传,向国内外食品、饮料行业推荐优质产品和新产品;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参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审查工作,促进和推广行业体系认证工作;

(七)推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的国内外展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参与建立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专业市场;

(九)组织和联合企业、科研单位、院校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开发、创新工作;接受政府部门批准组织行业科技成果鉴定,特别是要加强食品添加剂开发与应用技术的推广,为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行业整体科技水平和应用水平的提高;

(十)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专业技术培训和人才交流工作,与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共同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工作,为行业培训各个层面的技术人才;接受政府委托组织行业职工等级考评;

(十一)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CCFA)、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以及其他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的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与其它国家同行业协会加强联系与合作,使行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十二)反映会员要求,帮助行业和企业解决在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全国从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配料生产、流通、应用、科研、教学、管理、设备制造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中介组织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团体秘书处对申请入会者按会员条件进行审查,经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本团体秘书处统一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种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信息、资料、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国内外交流及本团体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要求本团体协助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和参与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时交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真实资料(属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除外);

(七)主动向协会提供本单位撤并、更改名称、法人代表更换等事项;

(八)不搞不公平竞争等活动及侵权行为,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团体分支结构、代表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社团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3月31日第五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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