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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食品商会

岳阳市食品商会

地区:湖南 - 岳阳
类型:行业协会  
级别:市级机构 
电话:0730-8551555 13975095777
网址:http://www.yyspin.com/
地址:湖南省岳阳市营盘岭路111号

岳阳市食品商会详细介绍:

岳阳市食品加工行业商会成立于2008年4月,业务主管单位为岳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发证单位为岳阳市民政局。商会坚持民主办会,三年来先后召开了一届一次、一届二次和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不断摸索,商会创立了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商会职能,谋行业所为,帮会员所需;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助推发展的服务理念,维权协调、引领创优、融资引资、展示展销、集团采购、学习培训、信息共享的服务项目;以优秀的商会文化塑造了商会的品牌形象。初步显现了抱团取暖、凝聚会员、整合优势、共谋发展的基本功能,会员企业都受到娘家的温暖,得到长足的发展。会员队伍稳步扩大,已从成立时的28家发展至100多家。目前,商会会员企业中,有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省级龙头企业9家,市级龙头企业9家,湖南省名牌产品9件,湖南省着名商标10件,中国驰名商标3件,会员企业年总产值已超过70亿元,在行业内已具有了一定的代表性。

商会职能:提供服务  反映诉求  规范行为

服务理念:谋行业所为;帮会员所需;整合资源;打造品牌;助推发展。

服务项目:维权协调;引领创优;融资引资;展示展销;集团采购;学习培训;信息共享;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岳阳市食品加工行业商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岳阳市工商联的直属商会,业务上受岳阳市工商联的指导,是全市从事食品加工及相关活动的企业自愿联合成立的自律、非营利性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规定,联合全市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各方力量,以经济为中心,努力发挥食品加工行业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强行业内的自律、服务、树立行业形象,维护行业利益,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为提高全市食品加工企业的整体水平而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岳阳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岳阳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商会会所设在岳阳市青年西路雅典新城2栋5单元08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大力宣传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诚信、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积极支持国家建设的行业精神。

(二)在政储与企业之间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作用,促进本行业商会的全面发展。

(三)积极参与为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及产品行业标准的制定起草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行业提高技术水平,每年组织开展一至两次会员企业参与的并在行业内产生积极影响的招商、经贸、展销、扶贫帮困等级会务活动。

(四)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对全市场商业贸易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提高市场内部的宏观调控,促进全市具有旺盛的竞争力和全体经营者的高尚职业道德。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支援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

(六)利用座谈对话、调查研究等多种形式,反映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的情况,帮助解决食品加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七)为会员提供本行业的最新科技信息、编辑并出版行业刊物资料,热心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迅速提高全行业的技术水平。开展行业技术专业培训,提高会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标准。

(八)举办并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洽谈会,来促进与欧美、东南亚及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个国家工商界组织的联系,为食品行业招商引资,为国内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

(九)定期为会员提供有关法律知识问答并受理各类纠纷与投诉,调解会员企业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的纠纷。

(十)办好商会,积极开展行业自律,自我监督,不断完善商会的行规、行约和管理制度的建设。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和岳阳市工商业联合会交办的各项工作,办理会员提出的各类疑难问题,促进行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以单位为会员

第八条 凡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政府行政许可,且年产值在8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

(二)本商会会员必须摇篮护本商会章程,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经营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必须经商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有一票否决权;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的体的决议,遵守商会章程,参加商会活动;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遇到1000元以上的处罚,必须协助本团体向作出该处罚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举行行政听证,以达到教育广大会员的目的。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委;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议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每届最长不超过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制度。(有一票否决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必须报请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正、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长表决通过,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正、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3名成员(设监事会主任1名,监事2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和执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会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国内外个人、企事业单位及社团的资助或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规定收职会员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市工商业联合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财务独立,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产权属清晰。帐目清楚,经费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帐目公开,每年年初有预算,年底有决算,及时将预算、决算等财务情况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每年张榜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工商业联合会组强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消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4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商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业商会工作的通知》和本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的实情,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

1、本商会财务管理由会长负总责;

2、秘书长协助会长管理财务工作;

3、本商会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对会长和协助财务工作的秘书长负责。

二、财务工作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分管财务工作的秘书长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接受财政部门和市工商联(总商会)的监督。

2、商会资产来源属于会员自筹、自办实体创收和社会捐赠资助等,所有收支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3、本商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相关责任人必须接受工商联(总商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离任财务审计。

4、建立严格的报批、审批财务管理制度。每笔费用开支前必须报经会领导批准,并要有合法的原始报销凭证,要有经办人签字并证明用途,分管各线具体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审核、主管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报支手续,严禁将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入帐,严禁将涂改不清的单据入帐。

5、本商会500元以下的开支应按用途由经办人报经分管各线具体工作的副会长同意,并经分管各线工作的副会长签字审核后,由会长或秘书长审批;500元以上和各线工作以外的开支必须报商会办公室研究同意,凭会议纪要经办人签字、分管的会长签字、会长签字报销。

6、加强用途管理,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理事中分配,做到量入付出,勤俭节纳,与商会无关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商会经费中支出。

7、本商会的会计、出纳人员应尽可能选派具有专业资格的会员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填制会计报表,并按季报送市工商联(总商会)会员科备案。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高职,必须在监交人员的监交下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

8、出纳人员必须保管好所有银行原始凭证(如空白支票、汇票)和备用现金,做到日清月结,每月至少与银行对帐一次,确保帐款相符,防止收支不清和差错的发生,杜绝私自填用和其它不法行为。

9、商会负责财务工作的上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及本商章程、财务工作制度,并自觉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认真做好财务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于次年第二个月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工商联(总商会)。监督电话8882270

商会领导班子工作分工

会      长    李碧章    主持全面工作

常务副会长    李满雄    协助会长主持全面工作

副  会  长    章琦      负责会员总联络工作

副  会  长    陈克忠    负责社会公益事业工作

副  会  长    刘春      负责妇、团工作

副  会  长    陈旭光    负责宣传工作

副  会  长    吴边      负责融资引资工作

副  会  长    周劲松    负责技术咨询工作

副  会  长    刘曦      负责学习培训工作

副  会  长    杜小毛    负责劳资、展销工作

副  会  长    杨静      负责对外交流工作

副  会  长    易蓉      负责维权协调工作

秘  书  长    张明星    主持日常工作

党支部书记    虞蘅      负责党务工作

监事会监事    胡爱军    协助监事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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