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详细介绍: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简介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XIAM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XFIA)是经由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民政局批准,于2004年8月成立。现为第二届。
协会性质:是由厦门地区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和有关食品部门以及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自身的功能和优势,积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尽心尽力为会员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努力促进和引导我市食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协助政府做好食品行业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行业的指导,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一)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行政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素质,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和诚信体系。(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拟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效益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食品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和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着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定,参加各类先进单位、劳动模范的评选。(三)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统计资料,反映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防止价格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积极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食品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六)组织对国内外食品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食品的资料,对国内外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专业技术咨询,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七)承办展览、展销会、研讨会,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及国外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地区、跨地区及国际性的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八)建立食品行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人才库,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等,组织对食品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和管理的总体水平,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九)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组建行业分支机构,努力促进行业的发展。(十)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提供有偿服务。
目前,协会拥有会员300多家,副会长单位有:厦门夏商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银鹭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中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绿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惠尔康食品有限公司、厦门古龙罐头食品有限公司、厦门老作坊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会员企业销售额占厦门市食品行业销售总额的70%左右。目前下设一个分支机构及二个工作部门,即: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肉类同业分会;综合事务部;市场开发、人才培训部。
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下称协会),英文译名为:Xiamen Foo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为:XFIA.协会的会标图形内容为,由2支绿叶X(厦门)和10只展翅高飞的鹭鸟(绿色)环绕的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缩写XFIA(金黄色);文字内容为:厦门市食品行业协会中文名称(红色)。寓意:厦门市食品行业是绿色事业和欣欣向荣的朝阳产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地区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加工、流通、经营、科研、教育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和有关食品部门以及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结合行业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协会自身的功能和优势,积极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尽心尽力为会员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努力促进和引导我市食品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槟榔西里148号天湖大厦B座1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协助政府做好食品行业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工作,加强对行业的指导,为广大会员单位服务。
(一)协助政府部门实施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行政规章,组织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的素质,创造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环境与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和诚信体系。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行业发展的方向拟定行业发展目标和行业发展规划,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知名度高,效益好、产业带动能力强的食品企业集团和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培育和推荐企业参加国家、省市(着名、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评定,参加各类先进单位、劳动模范的评选。
(三)按照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行业的信息交流和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的统计资料,反映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企业的合理要求,提出政策调整的建议,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协助政府部门对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防止价格垄断,保护公平竞争,积极反映企业呼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对食品行业新办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前期咨询、评价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为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提供依据。
(六)组织对国内外食品的调查研究,收集、整理食品的资料,对国内外食品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展专业技术咨询,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承办展览、展销会、研讨会,加强与省内外同行业及国外相关组织之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参加本地区、跨地区及国际性的博览会、贸易洽谈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
(八)建立食品行业专家、工程技术人员人才库,组织行业技术交流、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监督等,组织对食品的科研、生产、管理等专业人才的培训,提高食品生产和管理的总体水平,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九)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稳妥地组建行业分支机构,努力促进行业的发展。
(十)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和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提供有偿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二类。
(一)单位会员: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生产、流通、科研、教育等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组织和食品有关管理部门等,经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凡在厦门市辖区内从事食品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者、专家、学者,经书面申请、协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政府领导;
(二)承认协会章程,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关心协会的各项事业,愿意为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四)从事食品的生产、科研、设计、经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五)对发展食品事业作出贡献,热心帮助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取得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反映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求协会向政府反映,并协助解决;
(四)无偿获得协会印发的刊物等信息资料和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信;
(五)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终止会员资格,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且经催促仍不缴纳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通报除名,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决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五)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决定聘请长期关心食品行业的领导同志为荣誉会长、顾问;
(三)筹备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紧急情况的或有10家理事单位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必要时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的议事方式(人员由协会会长、党支部书记、秘书长等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对理事会负责,其职权是:
1、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文件和指示;
2、研究涉及带有全局性的行业重大或突出问题;
3、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4、研究批准新会员的接纳;
5、研究批准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6、听取秘书长关于协会工作的汇报,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7、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灵活安排。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专职常务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必须是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和期限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组织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事项;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按规定程序办理聘任手续;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编制年度预算,年终汇报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结算情况报告;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会员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收取和管理使用协会经费。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加强内部事务管理,实行自律互律。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协会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本市同类型单位的标准执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的调整,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十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已经2009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